被告人劉某花酒后駕駛汽車沿著某道路行駛,其在很遠處黃浦大橋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設卡檢查,其意識到如果繼續往前開,會因酒后駕車被查處,于是劉某花立刻打轉向燈右轉,企圖從該側道路駛離,但恰好該道路上此時也有交警進行例行檢查,劉某花被該處交警查處,經呼氣檢測和抽血鑒定,劉某花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醉酒標準,劉某花因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。逃避檢查是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酌定量刑情節,在其他情節相同的情況下,也是考慮是否適用緩刑的因素,因此逃避檢查的認定對于被告人的量刑影響較大。本案中,被告人劉某花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并無爭議,但是對于被告人劉某花的行為是否屬于逃避公安機關檢查,存在不同的觀點。
第一種觀點認為,被告人劉某花的行為屬于逃避檢查,應從重處罰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,被告人劉某花的行動不屬于逃避檢查,不應從重處罰。
上海黃浦區南浦大橋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,理由如下:
首先,應從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無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為。被告人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,如果其不實施逃避處罰的行為,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機關查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;被告人同時也應實施了逃避處罰的客觀行為,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頭或迅速駛入其他道路。被告人主觀上有逃避檢查的故意,客觀上也實施了逃避的行為,才構成逃避檢查。
其次,應從執法者角度分析檢查的客觀實際情況。僅僅有被告人的規避行為,而沒有執法者的檢查,也不構成逃避檢查。
最后,黃浦律師認為應考慮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,重視刑法的人性基礎。
就本案來說,被告人客觀上確實實施了規避處罰的行為,但是執法者并未發現或者叫停被告人,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主動上前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。當然,如果被告人主動上前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則又屬于自首的范疇了。刑法對于自首是予以鼓勵的,自首的法律后果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但是對于沒有自首的,并沒有規定作為從重處罰情節,而是按照該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處罰。如果不考慮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,則可能會得出不合適的結論。綜上,本案被告人劉某花的行為不構成逃避檢查。 上海黃浦區交通咨詢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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